安道爾、玻利維亞、布吉納法索、蓋亞那、以色列、馬爾他、摩納哥、委內瑞拉等8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伊朗、肯亞、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蒙古、莫三比克、諾魯、帛琉、土耳其、烏干達、阿爾巴尼亞、吐瓦魯等12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發佈日期:2009/6/25

土地法第18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6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80101126號令
【要旨】安道爾、玻利維亞、布吉納法索、蓋亞那、以色列、馬爾他、摩納哥、委內瑞拉等8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伊朗、肯亞、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蒙古、莫三比克、諾魯、帛琉、土耳其、烏干達、阿爾巴尼亞、吐瓦魯等12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安道爾(Andorra)、玻利維亞(Bolivia)、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蓋亞那(Guyana )、以色列(Israel)、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委內瑞拉(Venezuela)等8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伊朗(Iran)、肯亞(Kenya)、吉里巴斯(Kiribati)、馬紹爾群島共和國(Marshall Islands)、蒙古(Mongolia)、莫三比克(Mozambique)、諾魯(Nauru)、帛琉(Palau)、土耳其(Turkey)、烏干達(Uganda)、阿爾巴尼亞(Albania)、吐瓦魯(Tuvalu)等12國非屬平等互惠之國家,該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