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為清理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及建物,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申請贈與,公告週知。

發佈日期:2010/7/1

縣府為清理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及建物,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申請贈與,公告週知。ll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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