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 下列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如附件清冊),繼承人已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並經本所依規定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申辦繼承登記,除有下列不可歸則於當事人事由外,即予列冊管理:
(一) 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稅賦而尚未完稅者。
(二) 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 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 因繼承訴訟者。
(五) 其它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二、 列冊管理15年期滿(如附件清冊),仍無人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ll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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