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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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請應備文件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刊登日期:2016/8/19 下午 03:47:28
最後修改日期:2016/8/19 下午 04:41:58︱列印友善列印︱觀看次數:2214次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完工證明、稅籍證明、水、電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1.建築主管機關
2.鄉(鎮、市、區)公所
3.稅捐稽徵機關
4.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
5.戶政事務所

1.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57年6月6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依規定得憑建築執照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其建築執照已遺失且無法補發時,得由同一建築執照已登記之鄰屋所有權人出具證明書,證明申辦登記之建物確與其所有已登記之建物為同一建築執照。
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發給之證明文件(如完工證明)或繳納房屋稅證明(如房屋稅收據、稅籍證明)或水電費繳納證明(用水、電證明)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或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3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4

建物測量成果圖(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79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2、273、282條

地政事務所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測量。

5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自行檢附

1.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2.申請人與基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登記無須基地所有權人同意:
   (1)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2)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
   (3)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
   (4)占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
   (5)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者。

6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79條

自行檢附

1.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附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及其印鑑證明。
2.區分所有建物分配協議書與申請書所蓋全體起造人印章相同者,免附印鑑證明。

7

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自行檢附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8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