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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
刊登日期:2007/3/7
最後修改日期:2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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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96年3月2日下午順利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本條例主要針對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以日據時期會社、神明會或不動產質權等非法定名義或物權名稱辦理登記,而遺留至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
依據內政部初步統計,全國該類待清理土地約有23萬筆,長久以來,除造成土地權利人無法使用及處分土地,且影響國土整體利用及地籍資料正確性。本條例施行後,將由市縣政府進行全面清理,以解決民眾土地產權問題,並活絡土地交易,增加土地稅收及促進土地利用。對於立法院通過本項私益與公益雙贏的重要民生法案,內政部部長李逸洋特別向立法院表達感謝,且對於未來推動地籍清理作業,更要請市縣政府支持協助。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孫寶鉅並說明,本條例將清理的土地,主要包括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等非法定名義登記;不動產質權、賃借權等非法定物權名稱登記;日據時期登記的抵押權、查封、假扣押等至今無法辦理塗銷;土地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資料不全或不符等類型。
地籍清理程序將由市縣政府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清查,清查結果將先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1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可為登記。而其中會社、組合、神明會等部分類型土地,如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市縣政府代為標售或讓售,經2次標售而未能完成標售的土地將囑託登記為國有,而土地權利人可於10年內依標售金額或第2次標售底價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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