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年12月3日

個資保護專區

公務機關公開個人資訊之法令依據

刊登日期:2011/12/31
最後修改日期:2011/12/31︱列印友善列印︱觀看次數:2122次
按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及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均規定公務機關應將保有之: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類別
等事項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