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
1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
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
3 |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抵押權設定時以所有權為擔保者,為所有權狀。以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為擔保者,為他項權利證明書。 |
4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5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
6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
自行檢附 |
1.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
7 |
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4條、第110條 |
自行檢附 |
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 |
8 |
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 |
建築主管機關 |
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檢附。 |
9 |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28條、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停車場法第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等 |
相關主管機關 |
1.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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