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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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請應備文件

更正登記

刊登日期:2016/8/19 下午 03:36:44
最後修改日期:2016/8/19 下午 04:25:55︱列印友善列印︱觀看次數:1526次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等)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相關主管機關

 

3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5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

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4條

自行檢附

1.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第三人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並檢附其印鑑證明。
2.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