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申請應備文件
更正登記
刊登日期:2016/8/19 下午 03:36:44
最後修改日期:2016/8/19 下午 04: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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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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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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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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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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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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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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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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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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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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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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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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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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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檢附
2.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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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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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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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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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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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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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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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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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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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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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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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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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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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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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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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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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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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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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第三人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並檢附其印鑑證明。
2.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3.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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