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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刊登日期:2007/1/19
最後修改日期:2007/1/19︱列印友善列印︱觀看次數:2320次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九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
第十條  登記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核發地籍總歸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