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
1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
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分割移轉契約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訴訟上和解或調解筆錄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99條、第416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土地法第34條之2、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8條 |
自行檢附 |
1.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
3 |
所有權狀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所有權狀遺失者應檢附切結書,並公告30日。 |
4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5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
6 |
申請人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
自行檢附 |
1.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
7 |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 |
稅捐稽徵機關 |
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其價值減少數額在分割後公告土地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檢附。 |
8 |
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
契稅條例第23條 |
1.稅捐稽徵機關 |
1.建物移轉時應檢附。 |
9 |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28條、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停車場法第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等 |
相關主管機關 |
1.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
10 |
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登記簿蓋有「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戳記者應檢附,但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得另附承諾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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