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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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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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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
公司法第72條、第75條、第317條之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2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8條、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企業併購法第25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0條 |
1.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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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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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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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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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
土地稅法第28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存款保險條例第15條、企業併購法第34條 |
稅捐稽徵機關 |
1.土地移轉時應檢附。 |
地 址:880澎湖縣馬公市忠孝路7號|電話︰06-9272009|傳真:06-927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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