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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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請應備文件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刊登日期:2016/8/19 下午 03:46:00
最後修改日期:2016/8/19 下午 04:40:35︱列印友善列印︱觀看次數:1273次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3

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5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

義務人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自行檢附

1.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2.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