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申請應備文件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刊登日期:2016/8/19 下午 03:46:00
最後修改日期:2016/8/19 下午 04: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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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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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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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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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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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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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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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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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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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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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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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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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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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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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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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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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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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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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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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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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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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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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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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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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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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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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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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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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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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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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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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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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2.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9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形者,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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