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測量檢附專共有圖說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自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
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建管機關備查,並明確區分出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之範圍的「專共有圖說」,
俾利地政機關作業實務登記參考依據。上述規定,只要是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測繪登記,都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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