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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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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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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1.地方政府為都市計畫、新生地或地籍整理,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之,但依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係屬國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辦事處申請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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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登記清冊或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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