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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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係為清理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遺留至今之抵押權,為達成其立法目的,倘申請人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權利範圍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得准其單獨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刊登日期:2008/12/29
最後修改日期:2008/12/29︱列印友善列印︱觀看次數:207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