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部長 林 右 昌
(附檔一併檢附修正規定對照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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