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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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計畫

刊登日期:2021/8/10 下午 04:38:56
最後修改日期:2021/8/10 下午 04:41:26︱列印友善列印︱觀看次數:519次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計畫

                                                 98年1月10日澎地所價字第0980000195號函訂定

一、依據:

志願服務法

二、目的:

為加強便民措施,運用民間人力資源紓解地政人力之不足,鼓勵熱心人士參與地政志願服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

三、召募:

(一)方式:

1、於本所網站、刊登地方報紙公開召募。

2、協洽地政專業團體(公會)或其他機關媒合、轉介。

3、編印為民服務手冊志願服務召募廣告。

(二)資格條件:

年滿20歲至65歲,國(初)中學歷以上,性別不拘,身心健康且具服務熱忱與能力之社會人士。

(三)目標:

98年度預計召募2人,視業務需求與經費預算逐年調整。

四、訓練:

(一)基礎訓練:

安排參加志願服務主管(或委託)機關主辦之訓練課程,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課程包括:

1、志願服務的內涵(2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2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課程2選1(2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2小時)。

(二)特殊訓練:

參加本所自辦之專業課程,包含地政法令、新修法規、稅法、行政法令等知能以提昇其專業解說能力。

1、土地、建物登記法規與實務簡介(1小時)。

2、土地、建物測量法規與實務簡介(1小時)。

3、地價業務及相關稅法簡介(1小時)。

4、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簡介(1小時)。

(三)訓練方式:

1、配合縣府各單位舉辦教育訓練時機,推薦志工參與。

2、利用志工值勤時段,由服務台及各級主管實施輔導,藉實務歷練,增進服務品質。

3、不定期辦理地政法令研習。

五、管理:

(一)製定志工申請表、資料表、請假單、服務紀錄表,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違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三)訂定志工值勤注意事項俾利服務遵循。

(四)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以保障其服務安全。

六、運用:

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一)每3小時為1班,就各志工時間狀況及意願安排輪值秩序,每班1人,由本所排定輪值表,照表實施。

(二)工作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

七、輔導:

由登記課課長或志工管理承辦人員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與志工聯繫情感、安排訓練課程及辦理相關獎勵措施。

八、考核:

(一)志工之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禮貌及工作績效均列入考核範圍。

(二)工作期間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予以取消本所志工資格。

(三)每年辦理考核1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用。

九、服務項目:

(一)引導民眾並提供茶水服務。

(二)協助民眾使用便民服務設施。

(三)指導民眾使用觸控式電腦查詢系統。

(四)代填謄本申請書表。

(五)協助維護服務環境之整潔。

(六)攙扶身心障礙者、老弱及托嬰等服務事務。

(七)其他一般性可協助民眾處理之工作。

十、獎勵:

志工服務表現優良者,除依內政部獎勵績優地政志工要點辦理外,得簽報主任續用及獎勵,若符合志願服務法標準者,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公開表揚。

十一、經費:

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時,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三、本計畫函報縣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