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觀看次數:523次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00266791號
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部長 徐 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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