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
1 |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倘配偶一方死亡者,應另檢附登記清冊。 |
2 |
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戶政機關 |
|
3 |
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倘配偶一方死亡者,應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
4 |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5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6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
7 |
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
自行檢附 |
1.出具契約書或同意書者需檢附。 |
8 |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
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42條、第45條、第47條、第47條之1、第47條之2、土地稅法第28條、第39條之2 |
稅捐稽徵機關 |
1.土地移轉時應檢附。 |
9 |
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登記簿蓋有「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戳記者應檢附,但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得另附承諾書辦理。 |
10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1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 |
1.耕地移轉時應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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