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
1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
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地產權移轉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1.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
3 |
所有權狀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所有權狀遺失者應檢附切結書,並公告30日。 |
4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5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
6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
自行檢附 |
1.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
7 |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
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42條、第45條、第47條、第47條之1、第47條之2、土地稅法第28條、第39條之2 |
稅捐稽徵機關 |
1.土地移轉時應檢附。 |
8 |
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
契稅條例第23條 |
1.稅捐稽徵機關 |
1.建物移轉時應檢附。 |
9 |
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8條、第42條 |
稅捐稽徵機關 |
1.申請人檢附繳(免)納稅證明書蓋有「另有贈與稅」者 ,地政機關須予以審核。 |
10 |
優先購買權放棄書或切結書 |
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04條、第107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
自行檢附 |
1.由有優先購買權人承購者免檢附。 |
11 |
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已領受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
土地法第34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95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之(2) |
自行檢附 |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檢附。 |
12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 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1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 |
1.耕地移轉時應檢附。 |
13 |
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登記簿蓋有「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戳記者應檢附,但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得另附承諾書辦理。 |
14 |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28條、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停車場法第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等 |
相關主管機關 |
1.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
15 |
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與監查人之同意書或法院之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破產法第92條 |
自行檢附 |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檢附之。 |
16 |
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無者免附)、同意處分書 |
祭祀公業條例 |
1.自行檢附 |
祭祀公業申請所有權移轉時檢附之。 |
17 |
信徒名冊、決議處分之會議紀錄、推選書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613號判例 |
1.自行檢附 |
神明會所屬不動產處分時檢附之。 |
18 |
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 |
民法第1101條、第1105條、第111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 |
自行檢附 |
法定代理人為監護人者,其處分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不動產,應檢附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但監護人為父母或與受監護人同居之祖父母時得免檢附。 |
19 |
清算人證明文件 |
公司法第322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33點 |
法院 |
公司撤銷、解散時檢附之(公司因合併、破產除外)。 |
20 |
協議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 |
自行檢附 |
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取得土地所有權時檢附。 |
21 |
互惠證明文件 |
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1點 |
1.自行檢附 |
未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其人民申請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時檢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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