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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已於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關於大陸配偶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其身分資格、遺產範圍及不動產可否繼承登記,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認定基準,具體個案如有爭議,宜由當事人循司法程序請求救濟

刊登日期:2010/1/13
最後修改日期:2010/1/13︱列印友善列印︱觀看次數:2217次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已於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關於大陸配偶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其身分資格、遺產範圍及不動產可否繼承登記,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認定基準,具體個案如有爭議,宜由當事人循司法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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