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名稱 |
法令依據 |
來源 |
備註 |
---|---|---|---|---|
1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1.自行檢附 |
|
2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信託契約書、遺囑) |
信託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1.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契約書為之。 |
3 |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
自行檢附 |
|
4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19條 |
自行檢附 |
遺贈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受遺贈人現在之身分證明。 |
5 |
委託人印鑑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
自行檢附 |
1.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
6 |
委託書 |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
自行檢附 |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
7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1條 |
1.直轄市、縣(市)政府 |
1.信託標的為耕地時檢附。 |
8 |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28條、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停車場法第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等 |
相關主管機關 |
1.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
9 |
遺產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第3條之2、第5條之1、第42條 |
稅捐稽徵機關 |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應課徵贈與稅。 |
10 |
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登記簿蓋有「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戳記者應檢附,但農地重劃工程費用或差額地價得另附承諾書辦理。 |
11 |
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 |
內政部75年8月7日台內地字第432546號、79年1月25日台內地字第763995號函 |
|
信託財產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或抵押人未會同申請時檢附。 |
12 |
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
信託法第70條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公益信託時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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