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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96年地籍圖重測注意事項
刊登日期:2007/5/28
最後修改日期:200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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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今年地籍圖重測辦理地區為西嶼鄉內垵、外垵(部分)及緝馬灣(部分)等3段,如於地籍圖重測期間接獲通知地籍調查到場指界而無法指界者,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告知界址點位置,本縣自下個月起將於實地辦理協助指界,為使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配合事項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應請事先配合清除界址附近障礙物,依照指定日期及時間攜帶國民身份證、私章,到達重測土地實地領界,同意協助指界者,請自行埋設界標,並於地籍調查表內認定簽章。
實地協助指界之結果如有不同意者,應請自行指定界址,並就所指定之界址於地籍調查表內標示認定簽章,俾由地政機關依法辦理調處事宜。
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若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到場不同意協助指界結果又未另行指界者,則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逕行施測。
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縣有土地或鄉、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派員到場領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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