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中心樁:
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也就是道路中心線交點及其起迄點所設立之樁位。若兩交點間之距離過長或因地形變化而不能通視,可中間加設中心樁,經測量確定樁位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公共設施分割測量之依據。若在樁位測定作業中有漏釘情形,由樁位測定機關依照釘樁有關規定補建。若原設樁位遺失,依據原樁位資料恢復。
(二)都市計畫範圍樁:
豎立於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之樁。也就是都市計畫範圍邊界轉折點,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三)公共設施用地界樁:
豎立於公共設施用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在公共設施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四)土地使用分區界樁:
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土地使用分區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土地使用分區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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