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簡易登記案件受理通信申請。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案件項目如左:
(一)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關函送者)。
(二)加註書狀。
(三)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四)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五)地籍圖謄本。
(六)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七)地價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十)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己實施地籍資料電子處理者,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申請人應注意事項: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請人應以書面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事由,連同第六點所列應檢附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寄澎湖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但申請之案件為金融機構所函送之抵押權塗者,應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申請人應填具謄本等申請書貼足回郵掛號信封及所需規費匯票逕寄澎湖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經地政事務所通知未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補足者退回申請。
(三)匯票收款人為:澎湖地政事務所。
四、澎湖地政事務所收到第三點第一項申請書函文件後,應代填登記申請書連同原申請函及附件收件辦理;於辦竣登記後,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件以雙掛號回郵信封寄還申請人。
五、澎湖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受理第三點第二項人民通信申請案件收件簿,指派專人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並應將掛號收據貼附於申請背面以備查考;承辦人員應定期將收件簿送陳業務主管﹝課長﹞核閱。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請案件,應分別檢附左列文件:
種類 | 應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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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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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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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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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塗銷登記(限金融機關函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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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註書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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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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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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